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现将《扬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
扬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我市辖区内连续生产一年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评定等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级。
三、评定原则: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应公开、公平、公正,信用信息采集应合法、客观、全面,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四、评定标准: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定为诚信等级:
1、达到守信标准;
2、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3、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组织生产、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
5、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积极参加化妆品管理业务培训。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评定为守信等级:
1、无应判定为失信或警示等级的行为;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
3、能按监管部门要求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参加化妆品管理业务培训;
4、无商业贿赂行为;
5、无因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警告或责令改进,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评定为警示等级:
1、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等与原审批的条件不符的;
2、生产、检验设备缺失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3、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按要求备案的;
4、出现风险监测或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5、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的;
6、化妆品标签内容标注不全的;
7、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不在职在岗的;
8、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或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9、违反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的;
10、发生一般质量安全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定为质量信用失信等级:
1、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
2、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3、生产假冒产品的;
4、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不合格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5、连续两年以上在风险监测或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
6、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7、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的;
8、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经警告或责令改进,未改正的;
9、瞒报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因严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拒绝、阻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或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
五、评定方法
(一)质量信用等级根据年度监管情况每年评定1次。
(二)企业对照本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小结,填写评定表(见附表),上报辖区县(市、区)局。
(三)各县(市、区)局依据监管情况进行初步评定,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
(四)市局对各县(市、区)局报送的初步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拟评定为诚信、守信企业的,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拟评定为警示、失信企业的,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必要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由市局组织调查核实。
六、激励与惩戒措施
(一)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优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二)被评定为警示、失信企业的,监管部门增加检查及抽检频次,并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