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当事人 所有政采当事人均纳入诚信管理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
  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市场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采购人对非意向供应商设置各种不合理条件,拒绝依法开展履约验收等;代理机构与部分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
  对于这些行为,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规制条款,但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未能达到有效的震慑目的。因此,四川省此次专门出台规定,规范和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据悉,《诚信办法》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共计明确了50项失信行为。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对于采购人的失信行为,将报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于代理机构,其诚信档案将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或扣3~5分。其中,对于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实施报价加成后报价超过预算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诚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省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正式建立,将对各方诚实信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起到重要作用。从全国范围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