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信用再评级公司呼之欲出
摘要:全国性信用再评级公司呼之欲出。
将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多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股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多方获悉,一家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起、多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股的全国性信用再评级公司正在酝酿成立。
与当前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中以私营公司为主的评级机构不同,这家信用再评级公司被多位业界人士认为带有官方色彩,或将对我国评级行业带来较大影响。
“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划的,也会出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会参股,设想规模比当前的评级公司都大。”多位业界人士近日对本报透露了上述信息。
运营模式尚未最终确定
在运营模式上,信用再评级公司有两种选择:一是在评级公司评定结果后再次评级;二是双评级,即一个债券发行主体或同一个债券向下分别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尚未最终确定选择哪种模式。”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不过,据本报了解,该公司的成立构想酝酿已久,并得到了有关监管部门的首肯。
作为当前金融领域重大议题之一,如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正在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构建一家有政府背景、由多方市场主体参与的信用再评级公司或是发展本土评级业的“招数”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几位人士今年年初曾撰文提出类似建议。该文章在分析境内外评级市场现状后,建议应成立一家信用再评级公司,并对该公司的股东背景、运营模式、收费模式作出了详细阐述。上述文章称,应建立一个有如下特征的信用再评级公司:
其一是公营背景;原因不仅是私营评级机构被质疑,公共征信公司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扩展。该文章还认为,在我国,设立公营背景的信用再评级公司不仅符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而且可充分发挥我国已建立的基于公共资金投入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功能,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其二是与私营评级机构错位竞争。“信用再评级公司应定位于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重大国计民生的企业发行债券评级和对已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的再评级。”
其三是完善收费制度,考虑向评级受益人——投资人收取费用。
从目前业界反馈的信息来看,酝酿中的信用再评级公司或与上述建议的模式相似。
业界反应不一
“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但业务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相当于公营背景。”业界人士称。
对于这一构想,业界反应不一。
工行资银行部副处长史晨昱认为,信用再评级机构的成立,将会打破目前外方主导的评级市场格局,引导和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为,优化信用评级体系结构。
“信用再评级的市场肯定存在,也很有必要。”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认为。事实上,据本报记者了解,保监会出于对保险公司信用能力的考察,已经要求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自主成立信用评级部门来进行债券评级。
不过,在这位高管看来,信用再评级公司的成立还要看“政策”。在我国,债券市场分业经营,导致现有评级公司资质也不同。“信用再评级公司要解决这个问题,才会真正受到欢迎。”这位人士表示,不同市场的准入问题还要看监管部门政策。
但一位评级公司老总对本报表达了他的担忧:“政府建立的评级公司如何保证公信力,也会是公司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不少人士均表示,再评级公司成立后也应按市场化运作,而不是依靠垄断优势。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但还面临着立法滞后、监管不明确、本土化程度低、评级产品少等问题,而且,目前我国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中,美国资本参股或控股其中的大半。事实上,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标普、穆迪、惠誉等全球评级巨头被广为诟病。
前述文章认为,鉴于当前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单纯通过市场自发力量来提高我国信用评级体系的实力和水平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同时,该文章指出,许多国家监管当局也认识到,现阶段仅通过注册等监管手段,无法确保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具备符合审慎要求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评级独立性,不应对通过加强监管解决评级机构的问题期望过高。
以欧盟为例。伴随着欧洲债务危机的愈演愈烈,欧盟开始质疑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并计划建立欧洲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