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引领诚信,让欺诈付出代价
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旨在警告经营者,如果在销售中投机取巧,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重庆市丰都县一位消费者花费42万元购买一辆奥迪车。该奥迪车出现故障之后,消费者维修发现,这是一辆经过特殊改装的“低配置”的汽车,于是将销售商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销售商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三中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属于“中档车”配置,但是,买卖双方都认可车辆属于“中档车”,可是,检测部门检测发现,争议的车辆属于“低档车”改装配制而成,合同履行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因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之所以具有典型性,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解决生活消费问题,如果在生活消费中涉及到大件商品,那么,买卖双方一定会履行自己的检查责任,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地指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消费者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瑕疵,而没有及时指出来,从而导致损失不断扩大,那么,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把民法上的瑕疵和合同履行中的欺诈混为一谈,企图淡化经营者的欺诈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以惩罚性赔偿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不管是出售大件商品还是出售小件商品,都必须如实地说明商品的情况,如果把“低配置”汽车当作中档车销售,其行为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说,既然不影响车辆使用,那么,应当通过修理更换或者补偿消费者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动辄采用惩罚性赔偿方法,因为那样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钻空子,明知道属于欺诈销售行为,仍然花大价钱购买汽车,从而导致社会信用体系更加紊乱,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混乱。这种说法似是而非。经营者应当对自己销售产品基本状况进行详细说明,这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如果经营者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隐瞒产品的主要性能,或者对产品的配置进行虚假陈述,那么,其行为本身带有故意的特征,属于明显的欺诈销售行为。对于这样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司法判决敦促经营者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合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对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旨在警告经营者,如果在销售中投机取巧,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运用诉讼武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净化我国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能因为一些经营者非法经营活动被司法机关判处惩罚性赔偿,而认为司法机关判决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也不能因为一些消费者利用经营者的欺诈贪婪行为获得巨大的利益,而认为这是一种“以恶惩恶”的行为,消费者有权通过自己的方式惩治那些不法经营者,只要消费者发现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销售商品,那么,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惩恶扬善。不能因为经营者欺诈行为而导致消费者从中获取商业利益,认定消费者的买卖行为无效。当然更不能从维护所谓市场交易稳定性角度出发,采取修理更换等方法代替惩罚性的赔偿。经营者必须付出代价,这是整顿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之举,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取利益,这是消费者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维护市场秩序的合理回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应当坚定立场,严格依法办事。
消费者既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是社会监督者,消费者在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同时,净化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