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综合性地方信用法规正式实施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那么,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条例》的实施使得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变得更加完善,上海市人大代表庄振文认为,《条例》的出台不仅在于规范个人的行为,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对整个社会管理产生影响,“我们现在政府管理社会成本非常高。如果每个人都守信,社会运营的效率提高了,同时运营的管理成本也大大下降了。”
《条例》第九条明确,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为: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六类。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庄振文认为目录会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没有直接纳入到信用信息目录的,未来可能就是严重的失信问题。从法规上讲,有些方面不太适用,有些没有涉及到,也需要在法规上加以补充。”
庄振文以老旧小区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为例,“老旧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很大的问题。现在政府财政补贴一部分,物业管理费比较低,维护的成本比较高,一些国有物业公司勉强支撑,再有一些居民不付管理费,其实是很难生存的。”庄振文认为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是一个严重的失信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整个小区的,每一家交的费用都是为公共服务提供费用的,所以个别不交物业管理费的都是损害公共利益,这种行为是否也可以认为是‘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如何让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发挥应有的作用?《条例》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此外《条例》还明确上海市政府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目前,社会信用机构对信用信息的运用,还需要鼓励、引导。国外更多是信用信息的市场应用,而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上。”庄振文表示,对此政府应该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尽可能地参与运用社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