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天(9月24日)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中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因该办法第五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包括列入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会计人员黑名单查询服务。会计人员黑名单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通报列入对象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办法》中强调,对会计人员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认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我们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3024,68552007(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