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三大奖”评选将有新规:评选违纪入失信数据库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施行20年后迎来第三次修改。1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南都记者关注到,修订草案拟明确规定打破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的部门垄断制,改为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此外,大幅削减每年的奖励数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大奖”从原来的不超过400项削减至不超过300项。上述新规被外界认为,是回应近年来学界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两大关切:行政推荐导致公信不足、数量过多影响奖项质量。

缩减奖励项目,规制奖项过多过滥跑奖拉票等乱象

据悉,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颁布施行,并曾于2003年与2013年经过两次修订。

根据现行版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分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类。

在奖项数量和奖金设置上,条例规定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得奖者将获八百万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则专门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该奖项不分等级不发奖金也不涉及数量要求。

除上述奖项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这三类被科学界称为“三大奖”更为外界熟知。条例规定奖励项目每年总数不超过400项,“三大奖”特等为150万元/项,一等奖为30万元/项,二等奖为15万元/项。

曾有学者专家反映,评选“三大奖”的数量过多过滥,甚至滋生出搭车报奖、跑奖拉票等不良现象。此次修订版针对上述乱象作出规制,大幅削减奖项数量。明确规定“三大奖”每年奖励总数从不超过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以精简奖项数量,提高奖项质量。

南都记者关注到,根据今年7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布的2019年“三大奖”初评名单,目前“三大奖”初评通过的项目为324个。

强化提名责任,违反纪律要求将记入失信数据库

按照现行版规定,评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均可推荐人选参与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奖项评审工作。

根据历年提名获奖的情况分析,由单位或者相关机构推荐的较多,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将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改为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以打破部门垄断,强化提名责任。

草案还进一步对提名评选过程提出要求,要坚持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并加大违纪惩戒力度,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奖。提名专家、机构和评审委员、候选者等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据悉,2016年科技部曾出台《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要求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据悉该数据库目前已经完成开发工作。

今年5月26日,在上海举办的浦江创新论坛之政策论坛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司长贺德方再次明确表示,要建设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和联合惩戒。

加大对数学等基础研究的激励提倡奖项与国家重大战略结合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对奖项评审导向作出要求,称国家自然科学奖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加大对数学等基础研究的激励;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据悉,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此外,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听取了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结果的汇报,审议通过了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重点对具有重大原创性、紧扣经济发展和民生急需的创新成果及青年人才创新成就给予奖励。


来源:“南都原创”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