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
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引导
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
自主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
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
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
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为
中小企业提供
指导和
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
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做好对
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
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中小企业进行
指导和
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建立健全
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
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
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金融等
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七条 保护
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
中小企业进入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
第八条 引导创办
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
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
中小企业。
第九条
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
中小企业。
创业人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依法用劳务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
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
工作,为
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
指导、
技术创新、风险防范、企业诊断等方面的信息和
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在城乡
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
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
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
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
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
建设,引导小企业集聚发展,扶持小企业创业。
引导各类
社会资本投资
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
中小企业使用。
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多层标准厂房以及承租多层标准厂房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当为
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
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
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在税收上对
中小企业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
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第三章 创新推动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鼓励
中小企业发挥
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增加
技术创新投入,采用先进
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推进
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
建设,为科研开发和
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
服务,增强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
第十七条 鼓励
中小企业积极引进人才,依法设立企业
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
研发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
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
中小企业建立共性
技术研发机构。
各级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
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
研发机构在
建设资金、
建设用地、人才引进、
科技项目和有关规费等方面予以优先
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
机构和
科技人员创办各类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科技型
中小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科技型
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
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
技术研发费用以及用于
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税收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适用相关政策。
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可以适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
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
自主知识产权。
工商、专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为
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和资金
支持,为
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
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引导
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本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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