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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