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发布单位】北京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国家机关编制的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标准。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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