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实施的涉及信用的新规

国家 · 新规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绿色金融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各类市场参与者积极探索和依法依规拓展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

  省级 · 新规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现场检查,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新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虚假申报的处理):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自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工作、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服务规范等,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评相结合,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记录和归集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管理评级,并根据监督管理评级情况和信用管理状况,进行分类监管,明确不同的检查频次、范围和监督管理措施。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健全完善与国家标准相衔接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现对养老机构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管。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7月1日实施。

  《条例》提出再中药材流通监管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市级 · 新规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 自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完善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依托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成果,对信用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适度的降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对信用不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适度上调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上位法存在的监管空白进行了补充,明确将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泰安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泰安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归集与交换;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信用评价与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来源: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