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己方义务,对于那些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这些协作义务包括:(一)通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发生涉及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另一方负有告知或通知对方的义务。这种通知义务内容是广泛的,也是不固定的,因合同类型的不同会有所不同。例如:合同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因疏忽、专业知识或识别、鉴别能力限制等因素造成合同重大缺陷或明显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形,应负有善意地告之另一方的义务,不能利用对方的这些缺点,损害对方的利益;买卖合同中,对产品的使用方法、危险品的注意事项等,出卖人应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的义务;房地产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应负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地价款支付情况、预售许可情况等真实情况告知购房人的义务等等;(二)协助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对方提供适当的协助或给予一定的方便条件的,对方应予配合。这种协助义务同时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故意履行其已知对合同对方不利的合同。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求买方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转移手续时,买方应予协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一方在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等等。(三)保密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可能会了解或已经实际了解到对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在这种情况下,了解他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一方应负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往往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或解除。例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一方负有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该技术秘密的义务等等。若有违反,自然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都属于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受损害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司法救济。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二)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附随义务。(三)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四)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