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四、合同关系终止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仍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即为后契约义务。若有违反,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乙受雇于甲,合同期满后,乙要求延长,甲不同意续聘,乙对此强烈不满,半年后受聘于丙,乙知道甲与丙之间有业务竞争关系便向丙透露了甲的许多内幕信息,尤其是披露了甲的客户名单以及延揽客户的各种方法,丙按照乙披露的情况和方法,与甲争夺客户,使甲半年内减少200家客户,而丙增加了同样多的客户。甲明白其中的奥妙后,遂向乙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因其泄密而遭受的损失,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不仅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本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后来被现代民商法所吸收,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它贯穿于企业经营过程的始终,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基础。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