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体系建设比较与借鉴
五、失信惩戒系统
正面信用积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而失信者面临着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惩罚,这样的制度性约束形成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从安然事件看发达国家的失信惩戒
2001年年底,位列世界500强的美国第七大公司安然公司因虚报盈余并严格巨额债务问题暴露,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案纪录。在美国严格的失信惩戒系统下,安然公司并不能简简单单的以“破产”了之,它和它的造价协助者因“失信”受到的惩罚可能会延续很多年,表现为很多方面。
1.安然公司受到了惩罚。它的股票迅速降到1美元以下,并被赶出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而且安然的执行官们正在接受法庭的审讯。其中有些人已经被定罪,有些人仍在接受审判,更有人将面对一生的心灵谴责。
2.拥有近百年历史的安达信成为这场企业丑闻的第二个被惩罚者。安达信的问题在于没有解决审计与咨询业务间的利益冲突,没有分清两者的基本需求,错误地将咨询业务的创造性带入了需要诚实的审计业务。错上加错的是,安达信在事发后竟然销毁证据,并最终导致如今灰飞烟灭的结果。
3.安然丑闻也让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受到惩罚。摩根大通和花旗帮助安然隐藏巨额债务,美林帮助安然实现盈利目标。促使投资银行甘当“造假”助手的动力是金钱,但他们将为此付出巨额代价。如今的华尔街整改正在进行当中,除了分离早就引起争议的投资银行与证券研究业务外,他们还可能面临10亿美元的罚款。而这仅仅是政府行为,他们还要面对愤怒的投资者的控诉。
丑闻不仅让投资者震惊了,更让政府监管者,甚至于国会感到紧张,美国掀起了一场纠错运动——立案调查、颁布新法。今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实现了继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企业行为进行的最重大的一次改革。所有的行动只有一个目的:让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发达国家失信惩戒系统的作用机制
对失信者的惩戒是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1.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大力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失信当事人的交易伙伴、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等一切相关主体有偿或无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
2.对失信者进行各项惩罚。对失信者的处罚进行包括精神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等处罚在内的各种处罚,尤其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如果市场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
3.给市场主体一个长期的预期。美国有法律规定,个人、企业的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如果这个人或企业与其他方有交易发生,其他方可以事先通过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查询到当事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以防发生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在一个透明的、可以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自然会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
4.司法机构的密切配合。对严重失信行为能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裁,且严格执法,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不可磨灭的终生记忆。除此之外,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不放过司法处理。使孩子从小就明白,有失信行为就会付出代价。
(三)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
在讨论发达国家的失信惩戒系统的过程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1.信用文化的普及,使得失信惩戒上升至伦理与道德层面。
在许多发达国家,信用不仅是一种可以作为资金来看待的金融资源和金融商品,更是一种信誉和荣誉。有过不良民事记录的人,甚至刑事记录的,如诈骗、开空头支票、欠款不还、破产等,在其今后的生活与工作中,例如申请贷款、上保险和求职时,都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麻烦得多。同理,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也将面临着被市场所抛弃的巨大风险。在受到经济或民事惩罚的同时,他们更受到来自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蔑视与否定。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经济信用的培育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伦理信用、道德信用的推动。因此,建设社会信用,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体的伦理信用建设。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地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通过全社会倡导信用观念,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并由此形成一种社会风尚。
2.司法与执法的重要性。
发达国家由于司法与执法的严肃性使得关于失信惩戒的立法并不是一纸空文,市场参与者在其博弈行为中必然要考虑到失信的成本。而许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失信惩戒的立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量的法律条文似乎并不能给失信者以威慑,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司法与执法程序中出现了漏洞,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失信”。其实,再健全的法律约束也需要在执行中体现出来。法律性的失信行为往往可以使违规者获得巨大的“违规收益”,成为最大的受益者,长此以往,势必导致法纪废弛,诚信灭失,造成更严重的失信行为的泛滥。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失信者姑息迁就、以罚代法,使法律对于失信的惩戒效果大打折扣。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至高无上,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如果作为守护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的执法、司法者,可以不守法度,随心所欲地利用权力制约法律,甚至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这样的法律,对公民来说又有多少值得信赖的价值?而法律的“失信”,必然导致法治的虚无、社会的无序、文明的倒退和社会信用的彻底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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